2022下半年东乌珠穆沁旗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2-11-08 11:16 锡林郭勒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教育局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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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东乌珠穆沁旗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按照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将东乌旗2022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东乌旗、乌拉盖管理区的人员。
(二)持有东乌旗、乌拉盖管理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外盟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东乌旗、乌拉盖管理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东乌旗、乌拉盖管理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本次认定区考笔试合格证有效的情形为:(1)两科均为2021年取得,(2)一科2021年,一科2020年或2019年取得。其他情形无效。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3. 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各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工作安排
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12月26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9:00至11月30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报名。
(二)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体检、证书发放等工作具体安排,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旗2022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2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内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审核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12月7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确认地点:东乌旗党群服务中心1楼大厅1002窗口。联系电话:3221867。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4)在我旗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驻我旗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系统无法验证的学历,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 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 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本次认定区考笔试合格证有效的情形为:(1)两科均为2021年取得,(2)一科2021年,一科2020年或2019年取得。其他情形无效。
5. 体检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参加认定的人员现场确认材料通过后,教育局领取体检表。受疫情影响申请人现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在其现居住地(其他盟市或区外省份)的教师资格认定相关项目体检合格结论可以认可。
体检时间:2022年12月12日-13日(上午8:00-11:00)
地点:东乌旗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海英,15047900667。体检时需空腹,确保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携带核酸检测报告,现场核验本人健康码、行程码。体检结束后本人领取体检报告。乌拉盖管理区认定人员在乌拉盖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表到乌拉盖教育局领取,联系人:刘增缘(15847939808)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 照片要求
近期1寸(大)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讲课)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认定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完成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后,将依据审核及测试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各一份。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东乌珠穆沁旗教育局
2022年11月3日
本文链接:http://xlgl.huatu.com/2022/1108/1833167.html
(编辑:li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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